188金宝博- 金宝博官方网站- APP下载认定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的从犯认定标准有哪些?——林某等开设赌场案

发布日期:2026-03-16 18:20:06 浏览次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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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: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,被告人林某组织何某琳(另案处理)、被告人陈某、张某、何某、庄某以及魏某、洪某、朱某(均另案处理)等人,先后在本市湖里区、龙海市、本市海沧区某小区一期N5栋1605室等地,建立“新世纪”“皇家”赌博微信群(以下分别简称“新世纪群”“皇家群”),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传输数据,通过支付宝、银行账户转账等方式远程收支赌资、兑换赌博积分,以押注等网站的开奖结果为赌博方式,组织网络赌博活动,供不特定人员参赌,累计赌资达53861384.09元,违法所得总额100万元以上。其中,被告人陈某伙同林某采取上述方式开设赌场,累计赌资达7159169.10元。被告人张某、何某、庄某伙同林某采取上述方式开设赌场,累计赌资达35253938.04元。其中:(1)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,被告人林某组织他人采取上述方式经营“皇家群”,累计赌资达18607446.05元。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,被告人陈某协助被告人林某管理“皇家群”的经营活动。被告人陈某负责布置工作、现场组织管理魏某、朱某、洪某收支赌资、召集会议等,其协助管理“皇家群”期间累计赌资达7159169.10元。(2)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,被告人张某、何某、庄某先后受雇于被告人林某,提供各自的支付宝账号、银行账户供赌场经营活动使用,负责“新世纪群”盯盘、与赌客沟通、收支赌资、兑换赌博积分、记账等经营活动,享有包食宿,每月领取固定工资5000元,并获得2.5万元以上的分红款。被告 人 张 某 、 何 某 、 庄 某 直 接 管 理 期 间 “ 新 世 纪 群 ” 累 计 赌 资 达35253938.04元。

  本案重点关注开设赌场罪的主从犯认定问题。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往往是多人共同犯罪,涉及人数多,分工复杂、隐蔽,行为人地位查清难度大,较之传统赌博犯罪的主从犯认定更为困难。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了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,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,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,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均构成开设赌场罪,但该条款并未对主从犯认定作出指导,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。如有的法院为了统一量刑尺度,将绝大部分的代理行为人认定为从犯;有的法院认为上下级代理之间如果不存在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,则不构成共同犯罪,更无从区分主从犯;此外,对于“建立赌博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,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” 虽属于情节严重,但对于该部分人员属于主犯还是从犯,亦存在争议。

  虽然实务中仍存在诸多问题,但一般而言,在认定从犯时,应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、所起的作用、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,参与的事务及参与程度、参与时间长短、具体行为形态、获利形式及多少等予以综合判断。本案被告人陈某非赌博微信群的建立者,亦非开设赌场犯意的直接提起者,但其明知被告人林某建立赌博微信群并接受不特定人员参赌,仍在林某的安排下管理微信群,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,认定其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并无不妥。但在主从犯认定中,公诉机关关于其与第一被告人林某地位、作用相当,应认定为主犯的指控意见则有待商榷。笔者认为,首先,从身份地位和作用看,陈某受雇于林某,听命于主犯林某的指挥,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次要。最后,从获利情况看,陈某不是赌场的出资者,也未持有赌场的股份,未获得任何分红款,其获利渠道仅为林某所发放的工资,并不享有主犯的直接支配权。再次,从参与的事务看,其负责布置工作、现场组织管理魏某等人收支赌资、召集会议等,实际参与了开设赌场罪的实行行为,但该事务均由主犯林某安排决定,陈某并未有决策权,其工作职责仅为协助管理。最后,从参与的时间看,本案微信群的存续时长为一年,而陈某参与犯罪的时长仅为两个月,犯罪时间明显较短。综合分析,被告人陈某在整体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,应宜定为从犯。